长春市唯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绿地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长春市唯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特46号 申请人:绿地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南环路19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春市唯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建民街36号。 法定代表人:**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绿地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春市唯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绿地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书。 本院认为,绿地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绿地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绿地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高 心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聪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