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甘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甘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3民终110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甘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甘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泉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24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4民初24679号判决书。 被上诉人甘泉公司答辩称,一、关于上诉人所说的考勤记录,上诉人是在工地工作,没有进行考勤。二、社保与本案无关,我方认可一审判决结果,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甘泉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31521.52元。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深圳市甘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000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未缴纳),由***负担。 本院经二审查明,关于本案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主张,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之后,甘泉公司一直未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向甘泉公司催促之后,公司的***直接说不与其续签,***因此认为是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甘泉公司则主张,2018年1月,***要求甘泉公司向其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甘泉公司认为没有法律依据,***就自行离职了。 另查,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与甘泉公司之间曾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均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本案的焦点是甘泉公司是否应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请求判决甘泉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根据证据规则,***应当提交证据证明甘泉公司违法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根据一审开庭笔录,***在一审中仅提交了劳动合同、仲裁裁决书和考勤制度为证,但上述证据与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原因并无任何关联。根据***在二审中的陈述,是甘泉公司的***明确告知其不续签劳动合同。因甘泉公司对此不予确认,***并未就其主张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也即无证据证明其甘泉公司违法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故本院对***上诉请求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不予支持。甘泉公司主张是***自行离职,也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审因此酌情认定本案劳动关系是由甘泉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并无不当。一审据此判决甘泉公司向***支付解关系的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