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兴民初字第560号
原告宁夏京能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西北信诚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京能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西北信诚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自愿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京能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京能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5元,减半收取1322.50元,由原告宁夏京能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