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电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某某、沈阳众思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2民初11783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6月28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昌图县。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兴***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兴***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众思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龙泉路16号(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MA0P41C19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沈阳万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淮河街45-1号(3门),系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5715741929C。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分公司,营业场所:沈阳市和平区宁波路18号909、910、9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671993533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电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松花湖街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24266140X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沈阳众思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万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分公司、辽宁电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现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