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73293号
原告:中交路星(北京)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道口村东。
法定代表人:李红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菅志伟,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程晨,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柳芳北街6号。
法定代表人:田金风。
原告中交路星(北京)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中交路星(北京)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其交纳案件受理费后,仍不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中交路星(北京)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裘 晖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品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