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欣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洛阳万茗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陕西欣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结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04执保394

解除保全申请人:洛阳万茗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344923810A

法定代表人:王月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阳,河南晟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雷,河南晟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欣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67904741T。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洛阳万茗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欣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04财保2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解除保全申请人洛阳万茗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20518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欣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39930元财产查封、冻结、扣押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据2020)陕0104财保22民事裁定书2020428日冻结陕西欣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农业银行西安长安路支行账号1个。现经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本院解除陕西欣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4财保2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刘新浩

 

             二O二O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