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欣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洛阳万茗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陕西欣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4财保22

申请人:洛阳万茗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月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雷。

被申请人:陕西欣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伟。

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的关于(2020)京仲案字第0400号仲裁案财产保全函,申请人洛阳万茗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欣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3993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2020421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价值639930元保函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欣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39930的财产(保全财产信息附后)

申请人洛阳万茗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申请费372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王东升

 

 

年四月二十

 

 

           韩梦曦

 

 

 

 

 

 

保全财产信息

 

被申请人陕西欣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西安长安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7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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