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大业建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东莞电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华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9民终29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电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运河东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2818289384。
法定代表人:尤伟,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东华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闸口管理区,营业执照号:企合粤莞总字第**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以上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陈梁永钜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嘉浩,广东陈梁永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大业建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下桥银岭工业区用代码:91441900281887305W。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东莞东生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闸口村:企合粤莞总字第00404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东莞市中科煤气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闸口村东莞电化集团进宝工业区用代码:91441900688643150Y。
诉讼代表人:广东君政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灿全,广东君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电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华电力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大业建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东莞东生电力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东莞市中科煤气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1971民初1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1971民初11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东莞电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华电力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293.1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钟雯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何家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