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大业建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东莞市大业建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东莞市傲域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1971民初6698号 原告:东莞市大业建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知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傲域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东莞市大业建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傲域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鉴定费210285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1028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从2019年8月13日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1月22日为87478.56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原、被告签订了《东莞*****府项目周边房屋检测鉴定委托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乙方(原告)接受甲方(被告)的委托,对案涉30栋房屋观测检查并出具检查鉴定报告。乙方向甲方提交首次《房屋变形观测和裂缝检查鉴定报告(一)》后,甲方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首次的观测检查鉴定费¥210285元。每次付款前,乙方应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甲方逾期支付合同费用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费用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019年7月4日,原告将案涉房屋的检测鉴定报告交付给被告。2019年8月12日,原告开出三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被告,合计金额210285元,被告次日收到。2021年3月22日,原告委托广东明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向被告签发《律师函》催收检测鉴定费。被告部门负责人口头答应付款,实际没有行动。原告已按协议约定履行了义务,但被告却以资金链断裂、新加入的股东不同意为由,一直拖延不付款。 被告辩称,一、因涉案项目系被告于2020年下半年收购回来的项目,期间存在大量人员变动及资料缺失,而本案鉴定活动发生在2019年,被告无法确认原告是否已按合同约定如期提交鉴定报告,其提交的报告资料签收单中并无被告盖章及签字;二、即使存在应付鉴定费,被告对应付款时间无法进行确认,原告开具发票的时间为2019年8月12日,但未提供被告签收发票的任何证据,合同约定每次付款前原告均需向被告开具发票,否则被告有***付款时间。 经审理查明,2019年被告作为委托人(甲方)与原告作为受托人(乙方)签订《东莞*****府项目周边房屋检测鉴定委托协议书》,约定乙方承担甲方东莞市*****府项目邻近的30栋房屋在项目基础工程施工期间的房屋裂缝检查和变形观测技术服务。并约定受委托房屋的观测检查鉴定次数为2次,观测检查鉴定费总价为276460.14元。乙方向甲方提交首次《房屋变形观测和裂缝检查鉴定报告(一)》后,甲方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首次的观测检查鉴定费210285元。乙方向甲方提交第二次《房屋变形观测和裂缝检查鉴定报告(二)》后,甲方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剩余的观测检查鉴定费66175.14元。每次付款前,乙方应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否则甲方有***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逾期支付合同费用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费用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原告提交报告资料签收单,主张被告员工***签收了31个房屋的共计93份《房屋变形观测与裂缝检查鉴定报告(一)》。 原告提交增值税发票3张,开票日期为2019年8月12日,购买方为被告。发票显示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东莞*****府项目周边房屋检测鉴定费,金额合计为210285元。 另查,经原告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查询,上述3张增值税发票已认证抵扣税金。 原告因本案纠纷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案号为(2021)粤1971财保1484号。保全申请费1570元,原告已经预交。 庭审中,原告主张:1、因被告项目暂停故委托协议书中约定的第二次鉴定没有进行;2、首次鉴定工作量较大,第二次鉴定可在第一次鉴定基础上进行,故两次鉴定价格差距较大;3、原告开具的发票由被告资料员***在2019年8月13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东莞*****府项目周边房屋检测鉴定委托协议书、报告资料签收单、增值税发票及本院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的主张也没有提交证据予以反驳,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与被告签订《东莞*****府项目周边房屋检测鉴定委托协议书》,被告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金额与首次鉴定费金额一致,且已被认证扣税。原告主张被告员工***于2019年7月4日签收原告提供的鉴定报告,并于2019年8月13日签收增值税发票,本院予以采纳。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首次鉴定费210285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定及时支付原告鉴定费,原告请求被告自发票签收之日起支付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违约金以21028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3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10285元为限。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四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东莞市傲域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大业建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210285元及违约金(以21028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3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10285元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83.23元,诉前保全费1570元,均由原告东莞市大业建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东莞市傲域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东莞市傲域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2883.23元、保全费15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