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1971执8973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大业建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省**莞市**城区下桥银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江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圣勇,广东明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正腾实业投资有,住所地:广**省**莞市洪梅镇河**工业区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润强。
本院在执行东莞市大业建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正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大业建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依据(2016)粤1971民初26176号生效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鉴定款及相关利息共83000元、违约金17000元,本案执行费14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债务以及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控,但由于本院已于2017年12月12日裁定受理了被执行人东莞市正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且本院已于2018年5月29日裁定对被执行人东莞市正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进行重整,其名下所有的财产需待管理人一并处理,故本案暂不予处理。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不持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鉴于本院已裁定受理被执行人东莞市正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并进入了重整,且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限制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抒航
审判员 曹 单
审判员 彭展峰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