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民申9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创世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云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北方地质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李明翔,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重庆创世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世工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北方地质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勘察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民终5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创世工业公司申请再审称,创世工业公司与北方勘察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后,双方对合同所涉的单孔价格发生争议,协商期间,在创世工业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北方勘察公司私自与创世工业公司员工进行结算。该结算对创世工业公司并无约束力,且创世工业公司至今未收到合同约定的勘察报告。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二审法院并未依法组成合议庭,仅有一名审判员和书记员进行开庭审理。审理后,在双方均有调解意愿的前提下,未作调解而迳行判决。二审审理程序违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二、二审审理程序是否违法。现分别评述如下:
一、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北方勘察公司于2014年8月10日与创世工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约定由北方勘察公司完成勘察任务,并交付勘察报告,由创世工业公司支付勘察费用。合同签订后,北方勘察公司完成了勘察活动并向创世工业公司交付了勘察报告。双方进行了结算并签订了《西部数控国际产业园勘察项目结算书》。该结算书由北方勘察公司与创世工业公司加盖公章,并载明了北方勘察公司已完成西部数控国际产业园项目第一期已完成勘察所有工作。该结算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创世工业公司应按约付款。结算书签订后,北方勘察公司向创世工业公司交付了《勘察报告》,但因自身工程停工的原因,创世工业公司拒收。现创世工业公司否定结算书的效力、否认收到《勘察报告》,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付款条件已经成就。
二、二审审理程序是否合法。本案二审审判组织为:陈瑜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赖生友、代理审判员闫信良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陈瑜受合议庭委托于2016年8月29日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十调解室对双方进行了庭询。庭询后,因双方均有调解意愿,陈瑜又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但因具体付款金额争议过大,调解未果。在经合议庭评议后,作出了二审判决。二审审判组织及审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创世工业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创世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春晓
审 判 员 何云海
代理审判员 张 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