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英冠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海南英冠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澄迈嘉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23民初2191号之一 原告:海南英冠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垦街道海垦南路9号碧桂园中央首府一期7号楼608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鼎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鼎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澄迈嘉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长村第三队菜湾旱地1号。 法定代表人:***。 海南英冠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与澄迈嘉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海南英冠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澄迈嘉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就本案达成和解为由于202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英冠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南英冠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77.88元,减半收取计3488.94元,由原告海南英冠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