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鸿洋岩土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民初8846号之二
原告:***。
被告:**。
被告:殷红艳。
被告:江苏省鸿洋岩土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东林,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殷红艳、江苏省鸿洋岩土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8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49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明才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尹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