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民初13769号
原告:西安盛赛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环城南路。
法定代表人:马志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雯锦,女,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陕西丰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秦小利,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盛赛科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丰硕实业有限公司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盛赛科机电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盛赛科机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盛赛科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安盛赛科机电有限公司自行负担(此款原告西安盛赛科机电有限公司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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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梁 媛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苏 晨
书 记 员 袁瑞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