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481民初4034号
原告:北京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400001491Y。
法定代表人:李高平,总经理。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兴城天喜轮胎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81MA0XXD678Y。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滨海经济区。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在未能提交出庭参加诉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感染新冠病毒的证明,也没有提交其他符合不能到庭参加诉讼的证明材料的情况下,未出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北京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632元,减半收取1316元,由原告北京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刘 丽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