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黔2701执140-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铸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大道200号1幢3-4号,组织机构代码70932480-3。
法定代表人成某,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都匀开发区黔都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都匀经济开发区匀东镇附城村十组,组织机构代码06100567-3。
法定代表人牟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重庆铸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都匀开发区黔都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当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监理报酬3149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5996元,执行费37263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翔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明(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