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昌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昌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果业集团洋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723执10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昌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洋县巩家槽社区二组170号。 被执行人陕西果业集团洋县有限公司。住所地:洋县粮食局院内。 申请执行人陕西昌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本院(2024)陕0723民初19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陕西果业集团洋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8991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果业集团洋县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期其履行判定义务,逾期其未履行;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及西安市法院有多件被执行案件,均未实质履行。其银行账户已被多案冻结,无资金可供执行。其资产已全部被本院他案查封,目前在办理评估、拍卖中。已将被执行人陕西果业集团洋县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其对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无异议,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已向本院提交参与他案被执行人财产的分配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陕0723民初19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的异议。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