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01民终36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大筑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水口办事处大湖溪居委会环镇路1号世纪东方城B39栋1层0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韬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韬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七星路1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马波士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马波士德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审第三人:广州致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浣花路浣南东街26号206房。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东大筑建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江埔街道办)、原审第三人广州致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合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7民初6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筑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江埔街道办向大筑公司支付工程款3425048.64元及利息(利息以应付工程款3425048.64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鉴定费由江埔街道办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以起诉之日即2022年9月23日作为利息起算时间错误。1.罗洞工匠小镇是从化区政府打造的第二批特色小镇,涵盖罗洞村、上罗村、锦一、锦二村,根据从化区府的部署,该项目工程由江埔街道办组织实施建设,并要求在2021年春节前对外开放。为配合罗洞工匠小镇的开放时间,江埔街道办要求大筑公司先投入施工建设,相关手续随后补办,这就是案涉工程施工、竣工在前,相关文件、手续在后的背景原因。2.根据大筑公司在一审提交的涉案工程监理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涉案工程在2020年5月开始施工,至2021年2月完工。3.从化区政府要求罗洞工匠小镇在2021年春节前开放,2021年2月12日是年初一。根据涉案项目工作群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结合一审法院查明的案涉工程施工在前相关文件、手续在后的事实,足以证明涉案工程是在2021年2月1日前完工。二、广东华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评估报告》中对脚手架使用时间的认定不客观、部分项目工程量计算错误,其鉴定涉案工程造价有误,而一审法院机械适用该鉴定报告,导致错误判决案涉工程造价为2970876.77元。1.如上所述,涉案工程是施工在前,完工后再补手续,依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涉案工程交付使用后,2021年6月8日,华联世纪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完成《江埔街罗洞村三家围社沿线房屋外立面整饰工程(二期)概算审核报告》,该《概算审核报告》记载,送审概算金额3999344.60元,审定概算金额3914487.97元,其中建安工程费为3429175.00元,江埔街道办在《概算审核报告》中加盖公章予以确认。2021年8月6日,江埔街道办确定案涉工程的中标人为大筑公司,中标价为3425048.64元。虽名为概算审核报告,但基于涉案工程在概算审核报告出具之日的半年前已交付使用,因此,概算审核报告核定的金额3429175.00元实际可视为工程结算金额。2.华穗公司出具的鉴定结论,对脚手架使用时间的核算不客观,导致脚手架使用费比实际减少,故该鉴定报告不能作为认定案涉工程价款的依据。首先,涉案项目工作群的微聊内容显示,2020年5月2日完成脚手架搭设,2020年10月15日完成脚手架及安全网拆除,已直接客观证明脚手架实际使用天数为167天。此外,根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关于脚手架工程的相关规定,外墙综合脚手架有效使用天数的计算是按照外墙装修工期的55%计算,外墙装修工期,具有经审核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按经审核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没有的按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计算。而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2011)》的相关规定,工期天数可以在中标工期天数的基础上依据实际履行情况进行增加或减少。本案中,由于受新冠疫情的影响、楼房住户的不配合等原因,实际总工期为304天,对此,有监理公司出具的《证明》和涉案项目工作群聊天记录的内容等证据相互印证。依据上述相关规范中对脚手架有效使用天数计算方式规定,亦能计算得出案涉工程脚手架的使用天数确为167天(304天x55%=167天)。但华穗公司和一审法院没有按照实际履行情况据实计算脚手架的使用天数,导致脚手架使用费少算了253991.12元,造成大筑公司合法利益受损。3.鉴定报告存在漏计工程量、工程量计算错误等问题致工程造价比实际少算。一审期间大筑公司多次提出异议并要求进行现场复核,华穗公司虽组织了一次线下核对工作,但由于数据量较多,当天并未完成,故约定会组织第二次核对工作。可是,后来华穗公司无故取消了第二次核对约定。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5.5.2条第2点的规定,华穗公司在明知大筑公司对部分项目工程量仍有异议,并提供了详细的核对清单,提交了现场复核申请书的情况下,直接作出最终鉴定结论,导致工程量漏计、少计,工程造价少算214687.7元。鉴于华穗公司的鉴定缺乏客观性,没有结合案件事实评估,导致案涉工程造价合计少算468678.91元。大筑公司一审已按投标书主张工程款为3425048.64元,大筑公司二审仍以3425048.64元作为工程款主张权利。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大筑公司的上诉请求。
江埔街道办对此答辩称,首先,江埔街道办与大筑公司从未对案涉工程签订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未与致合公司签订过监理合同,江埔街道办与大筑公司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关系。其次,大筑公司主张的工程脚手架使用期限没有依据。再者,江埔街道办与大筑公司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的法律关系,且案涉工程从未进行结算,工程结算价至今都没有确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部分生效裁判“工程的工程款的利息计算时间应当是鉴定公司作出鉴定报告之日起开始起算”的观点,大筑公司主张“按照LPR计算,以本金3425048.64元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的请求没有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大筑公司的上诉请求。
致合公司未到庭,未发表意见。
大筑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江埔街道办立即支付工程款3425048.64元给大筑公司;2.江埔街道办立即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自2021年2月1日起至付清工程款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为218512.39元)给大筑公司;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江埔街道办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20年12月9日,广州市从化区发展和改革局向江埔街道办发出《关于江埔街罗洞村三家围社沿线房屋外立面整饰工程(二期)项目的复函》(穗从发改投批【2020】444号)内容包括“同意江埔街罗洞村三家围社沿线房屋外立面整饰工程(二期)项目建设,项目估算总投资400万元,项目所需建设资金由江埔街道办安排解决,由江埔街道办组织实施建设。”
2021年6月8日,华联世纪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江埔街罗洞村三家围社沿线房屋外立面整饰工程(二期)概算审核报告》,该《概算审核报告》记载江埔街罗洞村三家围社沿线房屋外立面整饰工程(二期)送审概算金额3999344.60元,审定概算金额3497230.98元。该《概算审核报告》有江埔街道办加盖的公章。该报告附件2《工程概算评审确定表》载明:江埔街罗洞村三家围社沿线房屋外立面整饰工程(二期)建安费送审金额3497230.98元,审定金额3429175元,审核阶段为概算。建设单位处有江埔街道办加盖的公章,落款时间为2021年7月26日,备案部门处有广州市从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盖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查结果备案专用章,落款时间为2021年7月29日。
为证明大筑公司为涉案项目中标人,大筑公司提交有投标文件递交签名表、报价文件、开标签到表、开标会议记录表等证据材料,其中《江埔街罗洞村三家围社沿线房屋外立面整饰工程(二期)开标会议记录》,显示:时间为2021年8月6日,地点为江埔街道办,参加会议人员为江埔街道办相关代表、各投标单位代表,工程名称为江埔街罗洞村三家围社沿线房屋外立面整饰工程(二期),招标控制价为3429175元,工期60日历天,内容为根据本项目的定标办法,以投标报价最低价为本项目的中标单位:现推荐江埔街罗洞村三家围社沿线房屋外立面整饰工程(二期)的中标人为大筑公司,中标价为3429175元。该会议记录有投标单位和招标单位代表签名确认。庭审中,江埔街道办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
2022年9月13日,致合公司出具《证明》,内容为:涉案工程工程立项金额400万元,其中建安费审定金额为3429175元,是致合公司负责监理此工程项目。在2020年5月开始施工,完工日期2021年2月,施工单位是大筑公司,负责人***。
经大筑公司申请,一审法院摇珠选定广东华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穗公司)对江埔街罗洞村三家围社沿线房屋外立面整饰工程(二期)的工程量及相应的工程价款进行鉴定。华穗公司经现场勘察,于2023年8月30日作出涉案工程的《工程造价评估报告》(交换意见稿),一审法院已送达双方质证。对该交换意见稿,大筑公司质证意见如下:一、大筑公司对交换意见稿中的工程量有以下异议:1.在该交换意见稿中项目编码为011201001006原红砖毛坯墙面抹灰(层高低于20m)的工程量为2363.56平方米是计算错误的。因为根据29#外立面的施工前照片显示,应按原红砖毛坯外墙面做法计算,因此,项目编码为011201001006的工程量应该增加424.66平方米。2.在该交换意见稿中项目编码为011406001004真石漆喷涂(原红砖毛坯墙面)的工程量为3854.21平方米是计算错误的。因为根据9#外立面的施工前照片显示,应按原红砖毛坯外墙面做法计算,因此,项目编码为011406001004真石漆喷涂(原红砖毛坯墙面)的工程量应该增加424.66平方米。3.在该交换意见稿中项目编码为011406001005真石漆喷涂(其他外墙)的工程量计算错误如下:(1)全部漏计算建筑物外飘饰线翻新的工程量,按竣工计算共650米,按宽度300m计算,该工程量应该增加195.24平方米,(2)24号楼根据广东华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外墙立面计算稿,外墙计算稿中24号楼中漏计了真石漆喷涂的工程量,根据竣工图计算,24号楼漏计工程量为562.1方米;(3)根据广东华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外墙立面计算稿,26号楼漏计女儿墙的工程量为22.45*0.9*2+22.45*0.3=47.15平方米;34-36号楼漏计女儿墙的工程量为14*0.9*2+14*0.3=29.4平方米;52号楼漏计女儿墙的工程量为30.5*0.9*2+30.5*0.3=64.05平方米;53号楼漏计女儿墙的工程量为58.76*0.9*2+58.76*0.3=123.4平方米;54号楼漏计女儿墙的工程量为15.76*0.9*2+15.76*0.3=33.1平方米;55号楼漏计女儿墙的工程量为39.4*0.9*2+39.4*0.3=82.74平方米;56-58号楼漏计女儿墙的工程量为53.3*0.9*2+53.3*0.3=111.93平方米;59-62号楼漏计女儿墙的工程量为8.3*0.9*2+8.3*0.3=17.43平方米;63号楼漏计女儿墙的工程量为20.7*0.9*2+20.7*0.3=43.47平方米;29号楼漏计女儿墙的工程量为29.7*0.9*2+29.7*0.3=62.37平方米;以上工程量合计为615.04平方米;(4)根据广东华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外墙立面计算稿,53号楼2-1立面工程量计算有误,只计算5.97*18.53-1.53*4.15的区域面积,漏计了其它区域的面积,根据竣工图计算53号楼2-1立面工程量应该为255.38平方米。4.根据以上三点总结:(1)“交换意见稿”中的011201001006原红砖毛坯墙面抹灰(层高低于20m)的工程量2363.56平方米有误,工程量应该为4544.38平方米;(2)“交换意见稿”中的011201001007原红砖毛坯墙面抹灰(层高高于20m且30m内)的工程量1490.65平方米有关,经复核,需要抹灰的楼栋层高低于20m,因此011201001007原红砖毛坯墙面抹灰(层高高于20m且30m内)的工程量应该与011201001006原红砖毛坯墙面抹灰(层高低于20m)的工程量合并;(3)“交换意见稿”中的011406001004真石漆喷涂(原红砖毛坯墙面)的工程量3854.21平方米有误,工程量应该为4544.38平方米;(4)“交换意见稿”中的011406001005真石漆喷涂(其他外墙)的工程量5115.06平方米有误,工程量应该为5953.60平方米。二、大筑公司对该鉴定报告中部分材料单价有异议,请广东华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供下列材料单价取费的依据,若无法提供合法依据,请按大筑公司提供的材料单价来进行计算。大筑公司提供的材料单价来源,是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发的广联达计价软件,具有一定的权威性。1.广东华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没有提供真石漆(岩片含量5%)的税前单价为6.55元/公斤的依据。大筑公司认为真石漆(岩片含量5%)的税前单价为19.47元/公斤。2.广东华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没有提供腻子粉(成品防水型)的税前单价为5.71元/公斤的依据。大筑公司认为税前单价为7.79元/公斤。3.广东华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采用“干混抹灰砂浆M15”,根据“《广州市从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0年5月份建设工程结算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干混砂浆的说明第3.t/m3系数:是按比例加水拌和后每m3砂浆所耗用干混砂浆t的参考数量。如系数1.60即1m3湿砂浆耗用1.60t干混砂浆。”因此,“干混抹灰砂浆M15”的数量需乘1.6的系数,税前单价应该为499*1.6=798.4元/t。4.广东华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没有提供耐碱玻纤网格布的税前单价为3元/㎡的依据。大筑公司认为耐碱玻纤网格布的税前单价为5元/㎡。5.广东华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没有提供钢丝网的税前单价为5.9元/㎡的依据。大筑公司认为钢丝网的税前单价为8.63元/㎡。6.广东华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没有提供密目式阻燃安全网的税前单价为8.5元/㎡的依据。大筑公司认为密目式阻燃安全网的税前单价17.75元/㎡。7.广东华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没有提供抗碱底涂料的税前单价为18元/㎡的依据。大筑公司认为抗碱底涂料的税前单价为23.32元/㎡。8.广东华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没有提供界面剂的税前单价为1.86元/㎡的依据。大筑公司认为界面剂的税前单价为2.44元/㎡。三、关于脚手架使用天数的问题。根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A.1.21脚手架工程第二点单独装饰脚手架工程中第2外墙综合脚手架使用工程量,按脚手架搭设面积乘以脚手架在施工现场的有效使用天数以“100㎡*1O天”计算。外墙综合脚手架有效使用天数的计算:按外墙装修工期的55%计算。”的规定。“交换意见稿”中的脚手架使用费的计算公式“面积*工期*15%”有误,脚手架的使用费计算公式应该是“面积*工期*55%”。江埔街道办的质证意见如下:针对《工程造价评估报告》(交换意见稿)显示的案涉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金额为2656791.06元,由贵院对该涉案工程的工程量及金额依法作出认定。
2023年10月16日,华穗公司作出华穗价鉴[2023]901号《工程造价评估报告(终稿)》,该报告记载涉案的江埔街罗洞村三家围社沿线房屋外立面整饰工程(二期)的评估总造价为2813146.61元。同时,该公司针对提出异议的大筑公司作出复函回应,内容如下:一、关于大筑公司对交换意见稿中的工程量异议:工程造价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到众多因素,在工程造价的计算中,为保证计算的准确性,需经过修改、完善、核对等,尽可能地避免产生较大误差以确保工程造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故对以下工程量作以下调整:1.关于工程量异议序号1、2:由于“意见交换稿”中工程量划分归类问题,原归类划分在“真石漆喷涂(原红砖毛坯墙面)”清单内,其工程量无计算错误或漏算。后经竣工图及现场勘察照片复核,本次将29#号工程量421.83㎡调整归入“原红砖毛坯墙面抹灰(层高低于20m)”及“真石漆喷涂(其他外墙)”两项清单中。2.关于工程量异议序号3第(1)点:外飘装饰翻新工程量按竣工图所示计算,详见各栋外墙计算稿,工程量无误;第(2)点:竣工图24#号改造前、后大立面为瓷砖面,经现场勘察照片复核为真石漆涂料外墙面,故本次调整增加24#号大立面工程量541.86㎡;第(3)点:经复核调整以下楼栋女儿墙工程量,26#号调整增加33.91㎡、34-36#号调整增加15.92㎡、56-58#号调整增加15.83㎡、59-62#号调整增加9.96㎡、63#号调整增加24.84㎡,共调整工程量100.46㎡;第(4)点:经复核调整53#号2-1立面工程量120㎡。3.关于工程量异议序号4中第(1)(3)(4)根据上述问题已将工程量归类调整,详见“工程造价清单表”;第(2)点经复核,楼栋层高均低于20m,故本次调整将原清单项“原红砖毛坯墙面抹灰(层高高于20m且30m内)”工程量合并归入“原红砖毛坯墙面抹灰(层高低于20m)”。二、对于大筑公司对交换意见稿中的材料单价异议:1.真石漆6.55元/kg主材价格采用品牌“经典”、厂家为“珠海展辰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价格,即是本项目大筑公司概预算采用的厂家品牌价格,故不调整真石漆主材价格。2.腻子粉(成品防水型)主材价按2020年5月专业测定价调整为7.79元/kg。3.根据竣工图外墙抹灰做法为干混抹灰砂浆工艺,广州从化区2020年5月信息价对应干混弄回砂浆为499元/t,故本次不做调整。4.耐碱玻纤网格布主材按2020年5月专业测定价调整为5.00元/㎡。5.钢丝网主材价按本项目概预算审定价格6.33元/㎡调整。6.密目式阻燃安全网主材价按本项目概预算审定价格9.24元/㎡调整。7.抗碱底涂料18元/kg主材价格采用品牌“绅琪”、厂家为“广州绅琪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价格,即是本项目大筑公司概预算采用的厂家品牌价格,故不调整真石漆主材价格。三、关于脚手架使用天数的问题:根据大筑公司主张的监理单位证明,该项目的施工工期为304天并且*55%作为脚手架使用天数。该资料无法确定实际施工工期的天数,我司根据江埔街罗洞村三家围社沿线房屋外立面整饰工程(二期)开标会议记录,本项目工期暂定为60日历天。工期按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计算,结合《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B.3装饰装修工程中表B.3.2室外装修工程定额工期表,本次对工期天数进行调整如下:(1)外墙装修高度15m以下的、外墙装修面积1500㎡以内的综合钢脚手架4.5m、调整定额工期为42天;(2)外墙装修高度25m以下的、外墙装修面积3000㎡以内的综合钢脚手架4.5m、调整定额工期为65天;(3)外墙装修高度25m以下的、外墙装修面积3000㎡以内的综合钢脚手架12.5m、调整定额工期为42天;(4)外墙装修高度25m以下的、外墙装修面积3000㎡以内的综合钢脚手架20.5m、调整定额工期为65天。
经双方质证,大筑公司对上述《工程造价评估报告(终稿)》提出异议如下:对终稿中的工程量有以下异议:一、不认可鉴定公司的工程量计算,对于鉴定公司的工程量计算存疑,要求和鉴定公司核对工程量或者申请鉴定公司开庭予以核对。二、对终稿中的工程有关项目综合单价有以下异议:1.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15页鉴定方法5.1.2鉴定人应某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方法进行鉴定。如因证据所限,无法采用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方法的,应按照与合同约定相近的原则,选择施工图算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案或概算、估算的方法进行鉴定。”目前大筑公司提供经江埔街道办及主管部门确认的概算书及经江埔街道办确认的报价文件,本案有合法的概算报告及报价文件,理应以提交概算报告或报价文件作为本案的计价依据。2.大筑公司提交的证明其为中标单位的报价文件、开标会议记录表等证据材料均在工程施工完成后作出,其中《开标会议记录》有大筑公司、江埔街道办代表签名确认,可以证明双方在工程完工后就涉案工程有关项目综合单价以《报价文件》的形成达成了一致意见,因此大筑公司以《报价文件》为依据主张涉案工程价款是合理的,鉴定公司应按《报价文件》中的综合单价进行工程价款鉴定计价。三、大筑公司对终稿中的脚手架的使用天数有以下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大筑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的江埔街小额建设工程服务承包单位审批表中,经大筑公司班子成员确认广州致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的监理单位,证明了监理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监理出具的证明是合法的。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2011)》文件中的参考工期适用于未实施前确定工期目标和招标工期的依据,而最终工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算实际施工工期,文件内“(第10页)3.4实际施工工期的确定”也有明确的相关工期调整的细则,应按照相关规定调整施工工期。实际施工过程中需要配合工匠小镇整体建设,需不影响村民日常生活的情况下施工,在实施过程需要接受各部门领导现场指导意见进行调整、及实施阶段为新冠疫情时期,监理单位作为项目见证致合公司,施工全过程全程跟进项目实施,监理单位出具的证明是有效的,脚手架的使用应该按304天*55%计算。江埔街道办对上述《工程造价评估报告(终稿)》质证意见如下:对华穗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评估报告》(初稿)的鉴定金额2656791.06元无异议,由法院对华穗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评估报告(终稿)》显示的工程造价鉴定金额为2813146.61元,依法作出认定。
经大筑公司申请,华穗公司要求以线下方式开展评估报告的核对工作,2023年10月31日,案涉双方到该公司进行了数据核对。其后,大筑公司仍对《工程造价评估报告(终稿)》中的工程量持有异议,并再次提交书面质证材料列明异议项,要求华穗公司对异议部分重新核对。
2023年11月13日,华穗公司出具华穗价鉴[2023]901号《工程造价评估报告(补充意见稿)》,显示:三、造价评估依据:(六)大筑公司质证意见及对数阶段均提出脚手架使用天数应某监理单位提供的证明工期为304天乘55%记取。该部分单列,脚手架工程鉴定金额为542516.68元。我司对脚手架使用天数仍按终稿意见不做调整:根据江埔街罗洞村三家围社沿线房屋外立面整饰工程(二期)开标会议记录,本项目工期暂定为60日历天及结合定额工期约定计算。本次补充意见:根据大筑公司提供监理单位在项目工作群的聊天记录,从2020年5月2日为第一张聊天记录截图。其中,53#已完成外墙真石漆喷涂90%进度,直至2020年5月5日完成外墙真石漆喷涂100%进度;考虑现场各个楼栋层数均在二至三层层高之间(层高均在20米内),大筑公司按《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的B.3装饰装修工程中表B.3.2室外装修工程定额工期表,区分各个楼栋外墙装修面积来确定脚手架使用的天数,分别为42天和65天。该部分单列,脚手架工程鉴定金额为355676.94元。故以上终稿补充稿鉴定造价金额分两个方案:(1)大筑公司主张脚手架使用工期为304天的,鉴定造价金额为3125916.90元;(2)鉴定单位根据《工期定额》规定计算脚手架使用工期,鉴定造价金额2920178.19元。
经双方质证,大筑公司对《工程造价评估报告(补充意见稿)》提出异议如下:1.《补充意见稿》第3页对终稿作出补充内容的(一)(二)(三)(四)调整工程量,“原红砖毛坯墙面抹灰(层高低于20m)的工程量为4149.52平方米”是计算错误的。大筑公司认为原红砖毛坯墙面抹灰(层高低于20m)的工程量应为5043.09平方米,大筑公司认为鉴定公司少算工程量893.57平方米。相对应的“真石漆喷涂(原红砖毛坯墙面)的工程量为4149.52平方米”是计算错误的。大筑公司认为真石漆喷涂(原红砖毛坯墙面)的工程量应为5043.09平方米,大筑公司认为鉴定公司少算工程量893.57平方米。2.《补充意见稿》第3页对终稿做出补充内容的(五),大筑公司计算工程量是根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下册”A.1.21脚手架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第1286页“二、单独装饰脚手架工程1.外墙综合脚手架工程,按外墙外边线的凹凸(包括凸出阳台)总长度乘以涉及外地坪至外墙装饰面高度以‘m’计算;不扣除门、窗、洞及穿过建筑物的通道的空洞面积。屋面上的楼梯间、水池、电梯机房等脚手架,并入计体工程量内计算。”鉴定公司提出的“鉴定单位根据现场勘察各个楼栋实际情况,结合竣工图及定额计算规则:(1)屋面层屋面外挑不属于外墙外边线,不应按该外边线计算脚手架工程量;(2)大立面均以外墙外边线乘设计外地坪至外墙装饰面高度计算脚手架工程量,故不对脚手架工程量进行调整。”是根据定额计算规则的具体哪一条规则来认定,请提供相关文件条文依据。若提供不了相关依据,请按“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下册”A.1.21脚手架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第1286页的计算方式进行计算。3.《补充意见稿》第4页对终稿做出补充内容的(六),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第2页和第3页的综合脚手架计价为542141.86元是错误的,大筑公司认为应某定额规定计价为696167.65元。4.《补充意见稿》第4页对终稿做出补充内容的(六),大筑公司提供的证据及与鉴定公司核对后足以证明脚手架使用工期为304天,鉴定公司按42天和65天计算脚手架使用天数是违背事实依据且不客观的,大筑公司要求取消42天和65天计算方案,以实际使用工期304天为计算依据。5.鉴定公司引用的脚手架计算规则系《2010年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及相关规定,该规定已停止执行并失效。江埔街道办的质证意见如下:第一,《工程造价评估报告》(补充意见稿)显示的案涉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鉴定金额有两种计算方式,江埔街道办认为应当采用第二种计算方式,按照第二种计算方式的天数具有公平合理性。第二,《工程造价评估报告》(补充意见稿)第一种计算方式不合理,也没有依据。第一种计算方式系以大筑公司主张脚手架使用工期304天计算,从而得出鉴定造价金额为3125916.90元。但大筑公司主张的脚手架使用工期并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合同依据,也不符合行业惯例和常理,故不应当以第一种计算方式认定涉案工程的结算价。具体理由如下:1.大筑公司并无任何证据可证明案涉工程项目需使用脚手架的使用期限需长达304天,其主张的依据仅是微信聊天记录和第三方监理公司出具的《证明》,但江埔街道办与第三方从未签订过监理合同,第三方至今从未提供任何监理日志、监督案涉工程实施方面的客观证据来证明其是案涉工程的监理单位,其出具的《证明》是不具有证明效力。2.大筑公司主张的案涉工程,若按大筑公司主张使用的脚手架期限,其应当是把罗洞村三家围社整个范围遮挡在内,从日常生活经验判断,长达304天的脚手架的使用期限的遮挡是极其不合理的,这会严重影响居民的日常生活。3.案涉工程是房屋外立面整饰工程,脚手架是根据房屋的需要才进行搭建使用,在房屋工程完工时应当立即拆除脚手架,恢复原状,而非等整个案涉工程项目整体完工后,再拆除脚手架,故鉴定公司以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来计算脚手架的实际使用期限是具有客观性与合理性的。
华穗公司针对大筑公司的质证意见于2023年11月20日及2023年11月29日作出复函,其中2023年11月20日对大筑公司的复函内容如下:1.关于工程量总量与大筑公司主张的存在偏差,已与大筑公司经过线下核对及根据对数后提供的计算稿核对表,复核、调整对应工程量,最终以“补充意见稿”的工程量为准,不做调整。2.关于脚手架计算规则及工程量,参考定额站《关于印发2010年广东省建筑与饰工程综合定额问题解答、勘误及补充子目的通知》(粤建造函(2011]39号)第22.2条于“建筑物外封闭式窗台、飘窗,计算外墙综合脚手架时,是否按外墙外边线的凹凸面总长度计算?”的答复:凸出外墙60cm以上的,按凹凸面长度计算外墙综合脚手架。参考以上意见并适用于广东定额2018,结合本项目竣工图的立面外挑宽度小于60cm且各楼栋没有平面图显示外墙外边线凸出的的宽度大于60cm,故以“补充意见稿”工程量为准,不做调整。3.关于脚手架部分的鉴定金额,根据《GBT51262-2017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5.11.1,鉴定意见可同时包括确定性意见、推断性意见或供选择性意见。由于该涉案工程,针对脚手架使用天数证据内容部分矛盾,规范5.11.4说明“可分别按照不同的合同约定或证据,作出选择性意见,由委托人判断使用”。在“补充意见稿”中提供两种方案及鉴定金额,鉴定金额无误,如何采纳,由法院判决。4.关于大筑公司要求取消我司出具的脚手架鉴定方案金额,鉴定过程中以项目本身存在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未签订等主要原因,结合提供的监理单位在工作群汇报进度等聊天信息截图,如:“从2020年5月2日为第一张聊天记录截图。其中,53#楼已完成外墙真石漆喷涂90%进度,直至2020年5月5日完成外墙真石漆喷涂100%进度”,时间节点上存在互相矛盾,故根据相关规范,提供两种关于脚手架使用天数的鉴定方案,不存在违背客观事实依据;2023年11月29日对大筑公司的复函内容如下:关于大筑公司提出《2010年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及其相关规定已停止执行,鉴定公司引用的规定已失效。对大筑公司提出的异议做以下调整:详见《2018年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的勘误文件粤标定函[2022]196号,对外墙外边线凹凸宽度的具体解释:9.建筑面积计算范围外的独立柱、柱高超过1.2m时,按柱身周长加3.6m后乘以高度,套单排脚手架。在外轴线上凸出宽度600mm以内的附墙柱或者附墙装饰线的脚手架工程量已综合考虑;在外轴线上凸出宽度600mm以外的,按凸出外边线的长度并入外墙外边线中长度计算综合脚手架。
另,经与华穗公司沟通,该公司出具《关于的说明函》,内容为:若在原鉴定中脚手架使用天数42天和65天的基础上各增加30天,调整后该部分脚手架费用涉及含税差额为50698.58元。
本案中,大筑公司预付鉴定费41091.75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大筑公司提交的广州市从化区发展和改革局向江埔街道办发出《关于江埔街罗洞村三家围社沿线房屋外立面整饰工程(二期)项目的复函》(穗从发改投批【2020】444号)、微信聊天记录、《概算审核报告》《工程概算评审确定表》以及致合公司的证明,足以证实江埔街道办是涉案工程的发包人,大筑公司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大筑公司、江埔街道办之间虽未签订正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是存在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涉案工程应在2021年1月1日前开始施工,但至今未经各方最终结算,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所涉法律事实持续发生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关于涉案工程的工程价款问题。大筑公司虽提交有江埔街道办盖章的《江埔街罗洞村三家围社沿线房屋外立面整饰工程(二期)概算审核报告》,该报告审核依据除执行规范及定额依据外,主要依据为涉案项目施工图等。而经一审法院选定的鉴定机构现场勘验的工程量与概算审核报告工程量存在差异,故,该概算审核报告不能作为结算依据。此外,大筑公司依据《江埔街罗洞村三家围社沿线房屋外立面整饰工程(二期)开标会议记录》载明的中标价主张涉案工程款,而该中标价系根据大筑公司单方制作的案涉项目《投标总价》文件而得出,虽上述文件系在大筑公司所称的案涉工程完工时间后形成,但依据一般常理分析,经江埔街道办确认的中标价格并不代表系江埔街道办确认的结算价格,且经华穗公司现场勘验的工程量亦与上述《投标总价》文件反映出的工程量存在不一致,大筑公司凭该投标文件主张本案工程款,理据不足。华穗公司为根据大筑公司申请,经双方同意由一审法院摇珠选定的鉴定机构,该鉴定机构作出的《工程造价评估报告(补充意见稿)》,系根据现场实际施工情况等作出,资质及程序均合法,对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回复合理有据,一审法院对该份报告予以采纳。该份报告载明依据脚手架使用工期的不同,得出两种鉴定造价金额方案,江埔街道办认为应采用第二种计算方案即根据《工期定额》规定,区分各个楼栋外墙装修面积来确定脚手架使用的天数,分别为42天和65天进行计算,大筑公司则认为应当取消该计算方案,按照脚手架使用工期为304天作为计算依据,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大筑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致合公司出具的证明等证据,无法证明案涉工程各楼栋脚手架的实际使用时间,亦无法证实其主张的案涉工程的施工工期304天即为施工全部楼栋脚手架的使用工期,故按照本案现有证据,一审法院认为第二种计算方案即根据相关工期定额规定确定案涉工程脚手架使用天数较为合理,但考虑到案涉工程施工期间处于疫情期间,可能存在因疫情防控等影响脚手架使用天数的特殊因素,严格按照工期定额进行计算将导致实际施工人利益失衡,故一审法院在第二种方案的基础上将脚手架使用工期酌定增加30天,即以各个楼栋外墙装修面积区分,分别调整为按照72天和95天计算脚手架使用费用,经鉴定公司核算,该部分增加费用为50698.58元。至于大筑公司提出的造价评估报告中其他项目工程量计算的问题,华穗公司已对此作出回复,一审法院在此不再赘述。
根据评估报告,结合一审法院认定,江埔街道办需向大筑公司支付案涉工程造价款为2970876.77元(2920178.19元+50698.58元)。对大筑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多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利息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因双方并未约定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故大筑公司主张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利息起算时间,大筑公司认为应从其主张的完工交付之日起算,但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实际交付时间,故一审法院确定以本案起诉之日即2022年9月23日作为利息起算时点。对于大筑公司主张的利息多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大筑公司提出的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问题。根据大筑公司申请,就案涉工程的工程量问题,其要求与鉴定公司进行核对或者申请鉴定公司出庭核对,鉴定公司遂组织双方开展了线下核对工作,并对评估报告进行了最终调整。一审法院认为,上述核对方式与鉴定人出庭作证在实质效果上并无不同,且鉴定公司也已多次对大筑公司提出的异议进行了书面解释、说明和补充,本案中鉴定公司出具的意见经过了双方充分质询,各方的诉讼权利亦已经得到充分保障,且大筑公司亦未再次对鉴定人出庭作证提出正式的书面申请,故在此前提下,一审法院不再要求鉴定人出庭。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江埔街道办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大筑公司支付工程造价款2970876.77元;二、江埔街道办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大筑公司支付利息(以2970876.77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大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5948.49元,由大筑公司负担5381.48元,由江埔街道办负担30567.01元。本案鉴定费41091.75元,由大筑公司负担6151.42元,由江埔街道办负担34940.33元。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二审期间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大筑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交如下:1.从化街坊2021-01-21发布的关于罗洞工匠小镇的视频;2.广州从化发布2021-01-24发布的关于罗洞工匠小镇的报道(含视频);3.微社区e家通从化江埔街2021-02-10发布的关于罗洞工匠小镇的报道;4.广州新闻联播2021-02-23关于罗洞工匠小镇的新闻报道;5.罗洞工匠小镇百匠园2021-05-15发布的关于罗洞工匠小镇的报道,上述1-5证据拟证明案涉工程于2021年2月1日竣工并交付,江埔街道办在2021年2月1日已擅自使用该工程;6.微社区e家通从化江埔街2020-04-11发布的报道文章,拟证明罗洞工匠小镇各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确实存在村民不理解、不配合,以及疫情防控等因素从而影响施工进度,是导致实际工期比正常条件下更长的原因之一,故鉴定机构计算脚手架费用,应据实计取使用天数;7.承包单位审批表,拟证明案涉工程竣工并实际交付使用。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
关于案涉工程利息起算日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本案中,大筑公司在一、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案涉工程的实际交付之日,而双方对于利息的支付时间亦未作出约定,故一审法院认定本案起诉之日为利息起算日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大筑公司主张2021年2月1日为利息起算日,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案涉工程价款的确定问题。首先,《概算审核报告》虽然有江埔街道办加盖公章,但是该报告并非对案涉工程的最终结算,且大筑公司亦申请通过鉴定的方式来确定案涉工程造价,故大筑公司上诉提出以《概算审核报告》核定的金额作为工程结算金额,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其次,大筑公司认为鉴定机构对于脚手架的使用费少算了253991.12元,但是对于脚手架的问题,鉴定机构对于大筑公司提出的异议,均进行了详细回复,并不予采纳大筑公司的意见,现无证据显示鉴定机构对脚手架使用费的计算存在错误,故本院对大筑公司该项主张不予支持。最后,大筑公司提出鉴定报告存在漏记工程量、工程量计算错误导致工程造价比实际少的问题,鉴定机构已约当事人双方进行数据核对,且对大筑公司就补充意见稿的质证意见作出回复,现无证据显示鉴定机构的报告存在大筑公司所述的错漏,故本院对其该项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大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三部分关于“裁判主文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道办事处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大筑建工有限公司支付工程造价款2970876.77元;
二、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道办事处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大筑建工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2970876.77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广东大筑建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5948.49元,由广东大筑建工有限公司负担5381.48元,由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道办事处负担30567.01元。本案一审鉴定费41091.75元,由广东大筑建工有限公司负担6151.42元,由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道办事处负担34940.3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112.58元,由广东大筑建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