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致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广州致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梅州市梅县区农业农村局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403民初1462号
原告:广州致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荔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4H。
法定代表人:林桦,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辉,系广东立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州市梅县*****局,住所梅州市梅县区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148107。
法定代表人:陈永征,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萍,系广东客中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玮,系广东客中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州致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梅州市梅县*****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致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辉,被告梅州市梅县*****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萍、李佳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致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称,中共梅州市梅县****工作办公室与原告于2018年7月10日签订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了如下部分内容:由原告为梅县区西部片区12个省定贫困村新农村示范村建设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中共梅州市梅县****工作办公室则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造价咨询费,咨询费的计算方式以财政审核中心核定的预算编制投资,按粤价函【2011】742号文中的清单计价法计费后下浮10%进行计收。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签订之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中共梅州市梅县****工作办公室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完成了施工图预算编制工作。后经梅州市梅县**********于2018年10月和2018年12月审核,核定造价为144259621元,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中第七条的约定,中共梅州市梅县****工作办公室应支付的工程造价咨询费是506697.74元,扣除已预付的130300元,中共梅州市梅县****工作办公室尚有376397.74元的工程造价咨询费以及利息37992.65元(利息从2019年2月1日起算至2020年6月30日,暂计37992.65元)未支付。2019年2月份,根据《梅州市梅县区机构改革方案》,中共梅州市梅县****工作办公室的职能由被告承接,相关权利义务由被告享有和履行,那么上述尚欠的工程造价咨询费和利息也应由被告承担;然而,时至今日,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却以各种理由,不予支付工程造价咨询费等相关费用。原告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存在不依约支付工程造价咨询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其依法应当向原告支付尚未支付的工程造价咨询费等相关费用。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如所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造价咨询费376397.74元及利息37992.65元(利息以工程造价咨询费376397.74元,按照年利率4.75%×1.5倍的标准,从2019年2月1日起算至2020年6月30日,即暂计37992.65元,从2020年7月1日起的利息按照前述标准另行计算);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20000元、误工费和差旅费10000元、其它损失50000元;第1项诉请和第2项诉请暂计494390.39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梅州市梅县*****局辩称,一、原告主张未支付的工程造价咨询费金额为376397.74元计算错误。根据梅州市梅县区发改局的梅县区发改审[2017]166号文件,梅县区西部片区12个省定贫困村新农村示范村建设项目立为一个建设项目,原告与原中共梅州市梅县****工作办公室签订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亦是将梅县区西部片区12个省定贫困村新农村示范村项目建设按一个项目看待,该西部片区项目经梅县**********核定的预算总投资造价为144259621元,按合同的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七条约定:“最终以财政审核中心核定的预算编制投资按粤价函【2011】742号文件标准中清单计价法计费后下浮进行计收”的计算,编制总费用应为392647.51314元,减去预付的130300元,未付部分为262347.51314元,现原告请求支付376397.74元计算错误。二、原告主张计付利息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此部分诉请应予以驳回。根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专用条件第七条第3款约定,余额在送财政审核完结后计算工程造价咨询费用,由咨询人向委托人申请,经委托人审批后30天内一次性付清。但由于原告提交的咨询费用计算书将12个村拆分开来计算编制费用,该计算方式与合同约定不符,故答辩人无法按原告申请的金额审批,后答辩人的工作人员多次口头告知原告应作相应修改,但原告没有修改并重新提出支付申请,故答辩人无法审批,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尚未届至,答辩人不存在逾期支付的违约行为,故原告主张从2019年2月1日起计付利息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三、原告诉请第二项即“判令答辩人支付律师费、误工费、差旅费、其他损失”的诉请依法应予以驳回。《造价咨询合同》并未约定原告支付的律师费应由答辩人承担,合同亦未对误工费、差旅费、其他损失作出相关约定,而原告支付的律师费并非必然损失,同时原告亦未举证误工费等已实际发生及发生的具体金额,况且答辩人并无违约行为,故原告主张这些费用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4日,梅州市梅县区发展和改革局向中共梅州市梅县****工作办公室(扶贫开发局)发出梅县区发改审[2017]164号《梅州市梅县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梅县区东部片区10个省定贫困村新农村示范村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意梅县区东部片区10个省定贫困村新农村示范村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建设。
2017年10月24日,梅州市梅县区发展和改革局向中共梅州市梅县****工作办公室(扶贫开发局)发出梅县区发改审[2017]165号《梅州市梅县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梅县区南部片区10个省定贫困村新农村示范村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意梅县区南部片区10个省定贫困村新农村示范村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建设。
2017年10月24日,梅州市梅县区发展和改革局向中共梅州市梅县****工作办公室(扶贫开发局)发出梅县区发改审[2017]166号《梅州市梅县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梅县区西部片区12个省定贫困村新农村示范村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意梅县区西部片区12个省定贫困村新农村示范村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建设。
2018年7月10日,原告广州致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中共梅州市梅县****工作办公室签订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广州致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为梅县区西部片区12个省定贫困村新农村示范村建设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预算咨询服务,中共梅州市梅县****工作办公室则按照约定向广州致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造价咨询费,咨询费的计算方式以财政审核中心核定的预算编制投资,按粤价函【2011】742号文中的清单计价法计费后下浮10%进行计收。
上述合同签订之后,中共梅州市梅县****工作办公室预付了130300元给广州致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州致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中共梅州市梅县****工作办公室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完成了施工图预算编制工作。后经梅州市梅县**********于2018年10月和2018年12月审核,核定造价为144259621元。
2019年2月份,根据《梅州市梅县区机构改革方案》,中共梅州市梅县****工作办公室的职能由梅州市梅县*****局承接,相关权利义务由梅州市梅县*****局享有和履行。
2019年8月26日,广州致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梅州市梅县*****局提交咨询费用计算表及支付申请表。但梅州市梅县*****局未予以批复及支付余额。
2020年3月16日,广州致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梅州市梅县*****局发出“工作联系单”,要求梅州市梅县*****局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于2020年4月20日前完善批复及支付手续,以免因此发生索赔事件。
2020年5月10日,广州致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梅州市梅县*****局发出《律师函》,要求梅州市梅县*****局尽快支付咨询费用。
由于梅州市梅县*****局对广州致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的咨询费用计算有不同意见,双方因此引发纠纷。在协商未果情况下,广州致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被告梅州市梅县*****局则作出以上答辩意见。
另查明,2018年7月10日,广州市建鋐建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中共梅州市梅县****工作办公室亦签订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广州市建鋐建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为梅县区南部片区10个省定贫困村新农村示范村建设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预算咨询服务,中共梅州市梅县****工作办公室则按照约定向广州市建鋐建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造价咨询费,咨询费的计算方式以财政审核中心核定的预算编制投资,按粤价函【2011】742号文中的清单计价法计费后下浮10%进行计收。所涉该合同的咨询费用以片区为单位申报,已于2019年12月20日支付完毕。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合同纠纷,原告广州致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梅州市梅县*****局所签订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
根据合同的约定,梅州市梅县*****局应按照约定向广州致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造价咨询费,但双方对咨询费用计算有不同意见。广州致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认为合同已经写明以“村”为单位申请工程造价咨询费用,梅州市梅县*****局则认为应以“片区”为单位申请工程造价咨询费用。从梅州市梅县区发展和改革局向中共梅州市梅县****工作办公室(扶贫开发局)发出的梅县区发改审[2017]164、165、166号文件的精神来看,梅州市梅县区全区32个定省贫困村新农村示范村项目是按东部、南部、西部三个片区来申报立项的,因此,三个片区的各项建设应该基本一致。各片区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费用的计算,亦应该基本一致的方式方法去核算。在本案中,梅县区西部片区12个省定贫困村新农村示范村建设项目立为一个建设项目,原告与原中共梅州市梅县****工作办公室签订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亦是将梅县区西部片区12个省定贫困村新农村示范村项目建设按一个项目看待,该西部片区项目经梅县**********核定的预算总投资造价为144259621元,按合同的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七条约定:“最终以财政审核中心核定的预算编制投资按粤价函【2011】742号文件标准中清单计价法计费后下浮进行计收”的计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总费用应为392647.51元,减去预付的130300元,未付部分为262347.51元。据此,被告梅州市梅县*****局应支付未付的工程造价咨询费计262347.51元给原告广州致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原告对工程造价咨询费的计算方式方法,不符合行规,本院依法不能支持。
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的问题。原告的“工作联系单”要求被告于2020年4月20日前完善批复、支付手续,故被告梅州市梅县*****局应于2020年5月20日前支付造价咨询费用。但梅州市梅县*****局没有支付完毕,应从2020年5月21日开始计付逾期利息给广州致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利息率可按2020年5月份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计算。从2020年5月2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的利息核实为262347.51元×年利率3.85%÷360天×41天=1150.32元。2020年7月1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实欠金额数为基数按同标准计算。
关于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20000元、误工费和差旅费10000元、其它损失50000元”的问题。因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并没有约定原告支付的律师费应由被告承担,而且合同亦没有对误工费和差旅费及其他损失作出相应约定,故原告该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能支持。
综上,案经调解未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梅州市梅县*****局应支付工程造价咨询费262347.51元及利息1150.32元(该自2020年5月21日起计至2020年6月30日止,自2020年7月1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实欠金额数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给原告广州致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广州致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16元,减半收取4358元,由被告梅州市梅县*****局负担3000元,由原告广州致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3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余金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