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52民初147号
原告:深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公司员工。
被告:揭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空港经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林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揭阳市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深圳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58元,减半收取5079元,由原告深圳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某有限公司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5079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