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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某某公司与云南某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云0112执142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某某公司。 。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某某公司。 。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法定代表人:冉某某。 申请执行人深圳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某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2)云0112民初127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33331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云南某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但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亦未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