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宏业基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营口地溯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深圳宏业基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804执保388号之三
申请人:营口地溯物资供应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宏业基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寻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浩瀚盈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奥腾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营口地溯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与深圳宏业基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寻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浩瀚盈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奥腾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2022)辽0804执保388号的裁定,冻结了(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额等),现因申请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额等)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黄忠胜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曹继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