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83民初6653号
原告:北京***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21号楼。
负责人:计立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建刚,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该公司职工,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军会,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化工大道以南、经四路以东。
负责人:崔世民,职务:总经理。
原告北京***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三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北京***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监理报酬及逾期违约金;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18日,原告与被告前身三瑞科技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现名为三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监理合同,除已经支付的部分外,尚欠监理报酬240万元未予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三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且经本院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后,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或被告适用公告送达的证据,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梦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