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0202民初1110号
原告:齐齐哈尔天成建筑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青云小区综合楼3层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百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市中信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源地街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齐齐哈尔天成建筑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市中信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2023年5月4日,齐齐哈尔天成建筑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归还欠款10,000元。齐齐哈尔天成建筑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齐齐哈尔天成建筑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齐齐哈尔天成建筑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齐齐哈尔天成建筑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齐齐哈尔天成建筑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预缴案件受理费650元,退回齐齐哈尔天成建筑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预缴案件受理费625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