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开先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开先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潼关县人民医院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522执4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开先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南二环西侧桃园湖1幢4单元41712。
法定代表人:周振通,董事长。
被执行人:潼关县人民医院,住所地陕西省潼关县民生街与尚德路十字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熊世龙,院长。
本院在执行陕西开先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潼关县人民医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2019)陕0522民初45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潼关县人民医院返还陕西开先消防科技有限公司700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950元。
2020年4月8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潼关县人民医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9)陕0522民初4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明强
审判员  郭 超
审判员  王淑娥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孟永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