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天垣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威海市天垣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威海雨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002执611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天垣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化中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威海雨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孙家疃里窑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天垣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雨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的(2016)鲁1002民初6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威海雨润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含执行费8245元),本院现已将该执行款转付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鲁1002民初6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执行费824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