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0民辖终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雨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孙家疃镇里窑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威海市天垣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化中路72-1号。
上诉人威海雨润置业有限公司不服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2民初字第6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诉讼标的达到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标准,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本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中,被上诉人于2015年11月23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上诉人支付监理费475,925.92元人民币,并未达到本院管辖标准,本案系建设工程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因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秀艳
代理审判员*莉
代理审判员*艳芳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宫聪聪(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