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汇文市政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汇文市政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岛市李沧区世园街道办事处上臧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鲁0213民初11069号 原告:青岛汇文市政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号甲4号楼103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735004881。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市李沧区世园街道办事处上臧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汉川路7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7021374395100XT。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汇文市政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文公司)与被告青岛市李沧区世园街道办事处上臧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上臧居委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汇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上臧居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汇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设计费1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28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合同编号为“2013一026”,约定由原告承担李沧区上臧、炉房社区城中村改造项目—E区管网综合及室外排水、室外消防、室外强弱电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工作。合同设计费为600000元。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7.2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了设计义务,全部设计资料及文件均按期完成并交付至被告。按照合同第五条约定,被告应在施工图纸交付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95%的设计费用(570000元),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后10日内或不晚于施工图交付后一年,向原告支付剩余5%的设计费用(30000元)。该项目已竣工验收合格,被告应依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600000元设计费,被告尚欠原告设计费12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至今被告仍未向原告足额支付。 上臧居委会辩称,双方确实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对欠付数额无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15年5月28日,上臧居委会(甲方)与汇文公司(乙方)就李沧区上臧、炉房社区城中村改造项目—E区管网综合及室外排水、室外消防、室外强弱电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工作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建设规模133375.7㎡,费率4.5元/㎡,设计费600000元。付款时间:第一次付费95%,付费额570000元,付费时间为施工图纸交付后10日内;第二次付款5%,付费额30000元,付费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后10日内或不晚于施工图交付后一年。 2.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涉案项目于2017年竣工验收,被告已付款480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约定履行义务。现原告已经依照约定进行了设计工作,被告应依约支付原告设计费。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10日内或不晚于施工图交付后一年”付至100%,现原、被告均认可涉案项目于2017年竣工验收,故现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设计费。因原、被告均认可被告未付款数额为120000元,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青岛市李沧区世园街道办事处上臧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汇文市政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设计费120000元。 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青岛市李沧区世园街道办事处上臧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