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岩土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被告某某、青海岩土工程勘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青2221民初273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青海晨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 被告:青海岩土工程勘察院。 负责人:***,职务:项目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海岩土工程勘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78元,减半收取9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