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凯联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常州凯联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江苏美吉科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413民初4592号 原告:常州凯联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03631941R,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西城街道东环一路6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美吉科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XC8PW7F,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东村东路8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常州凯联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联公司)与被告江苏美吉科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吉科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受理。 原告凯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美吉科公司支付凯联公司监理酬金35500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4423.72元(计算至2023年7月6日),并以35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自2023年7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美吉科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21日,凯联公司、美吉科公司就美吉科新建5G触屏及模组项目车间一、车间二、车间三、附房、门卫及泵房水池、附属工程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约定由凯联公司负责监理合同内工程监理事宜,监理酬金总计355000元。首付款于基础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10%,主体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付至合同价款的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档案资料移交档案馆并出具接收证明7个工作日内付至合同价的100%。合同签订后,凯联公司派人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全部竣工资料备案后,美吉科公司仍未依约支付任何监理酬金。后凯联公司索要,美吉科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分文未付。 本院查明,2019年8月21日,凯联公司、美吉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其中第三部分专用条件7.3仲裁或诉讼约定,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1)种方式:(1)提请金坛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提请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三项内容。本案中,凯联公司、美吉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专用条件7.3条约定,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提请金坛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该约定明确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向金坛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而金坛属于常州辖区范围,仲裁机构只有常州仲裁委员会,故双方关于仲裁机构的表述能够明确指向唯一的仲裁机构即常州仲裁委员会。因此,凯联公司、美吉科公司达成的仲裁协议,具备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三项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综上,因凯联公司、美吉科公司已达成了书面仲裁协议,故凯联公司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常州凯联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