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5民初1522号
原告:新疆天岩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409号汇祥小区1栋4层3**4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工业安全技术培训中心,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桃园路90号。
法定代表人:**,该培训中心主任。
原告新疆天岩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工业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后。原告新疆天岩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天岩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天岩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4205.16元),原告将起诉金额减少为10000元按照减少后的起诉金额应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新疆天岩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向原告新疆天岩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退还4180.16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