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民申35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旭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北新街中段149号西单元5楼。
法定代表人:***,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8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员工,住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天润恒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市康华园17号楼2单元50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睿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睿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陕西旭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天润恒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1民终15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旭昇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未能查明***及旭昇公司帮天润公司代付农民工工资这一事实,导致旭昇公司重复支出该笔劳务费用。由于天润公司当时无力支付工人工资,导致工人停工,为了能够及时完工,旭昇公司在未收到工程款的情况下,代付农民工工资。旭昇公司通过调取银行转账记录、农民工工资领取发放册、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等证据,能够证明帮天润公司代付农民工工资。请求对本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旭昇公司主张涉案工程款是否应扣除农民工工资。2019年6月25日,天润公司与旭昇公司双方签订《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天润公司承接位于西安市碑林区的和福公馆劳务分包项目,***代表旭昇公司、***代表天润公司分别在合同中签字。旭昇公司申请再审提交的19份2020年1月13日的银行转账记录主张代付农民工工资541570元。2020年1月21日,天润公司项目负责人***与旭昇公司公司代表***协商,形成了《进度付款单》:1、负一、负二层面积合计1100㎡*350元=388500元;终止合计为447392元。2020年1月22日***以证明形式对争议项目进行了明确:1、面积少算138.5㎡;2、房租39000元;3、管理人员工资补2个月74000元,以上条款存在争议未结算,过年后商议重新结算”。旭昇公司原审及本次申请再审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农民工工资发放表形成时间均为2020年1月13日,故原审不予支持旭昇公司主张的扣减该部分转账记录并无不当。旭昇公司再审审查期间补充提交证据均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其再审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旭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