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02民初13154号
原告:**,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金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旭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北新街中段XX号XX**XX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陕西旭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