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旭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旭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02民初13154号 原告:**,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金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旭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北新街中段XX号XX**XX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陕西旭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