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铭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铭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881执3940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铭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881民初37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陕西铭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向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陕西铭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一、由被执行人陕西铭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67470.32元。二、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67470.32元。三、由二被执行人陕西铭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由二被执行人***、陕西铭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各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965元。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铭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向本院打款人民币68535.32元,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8535元,本院依法支付申请执行人***135140.32元(含案件受理费200元),另依法由二被执行人陕西铭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各自承担案件执行费965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故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并且申请执行费1930元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陕西铭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