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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市星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神木市土地资源局、神木市土地整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881民初6481号
原告:神木市星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神木市神木镇南东兴街昌图楼。
法定代表人:张胜明,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治平,男,陕西神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神木市国土资源局。
住所地:神木市神木镇神华路中段。
负责人:徐生琦,系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强,男,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神木市土地整理中心。
住所地:神木市神木镇神华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勇,系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孝明,男,1977年7月出生,汉族,神木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强,男,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神木市星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S神木市土地资源局、神木市土地整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原告神木市星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0月2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和被告私下调解由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神木市星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已交案件受理费4140元,由原告神木市星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强唤霞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亚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