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新0102执269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41年4月1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鸿明远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新0102民初22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鸿明远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74***4.15元(其中本金73***0元;执行费1004.15元);
二、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鸿明远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鸿明远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