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23662号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被告:***,女,198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付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