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加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23662号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被告:***,女,198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付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