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重庆市永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渝0108执7793号 重庆市永安某有限公司、雷某、程某: 本院在执行重庆市永安某有限公司与雷某、债某撤销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渝0108民初296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该生效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案件案号为(2025)渝0108执7793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社保信息、保险等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采取了冻结措施,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支付义务。由此,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经本院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5)渝0108执779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5年12月9日结案。 zdqz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