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永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渝0104执343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314835T。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钢城大道南段30号2-6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082445846J。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重庆市永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4)渝0104民初286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永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费483350元及保修金131450元,付款前原告重庆市永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须先向被告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4994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判决书生效后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通过网络查控以及走访调查对被执行人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存款、车辆、房产、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2024年12月1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本案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