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李某与重庆某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3民初5878号 原告:李某,男,198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告:重庆某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屈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重庆某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9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