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3民初5878号
原告:李某,男,198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告:重庆某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屈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重庆某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9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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