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某监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241民初2826号 原告:重庆市某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屈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某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某监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某监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某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4元,减半收取942元,由原告重庆市某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