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3民初279号
原告:重庆市永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314835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桓瑞言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葛洲坝融创金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迎宾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92410903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市永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葛洲坝融创金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后,原告重庆市永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永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永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40%收取计20元,由原告重庆市永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