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1民初7177号之一
原告:江苏巨贸康万家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MA1WGFM9X0,住所地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安伴佳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MA59ACBCXH,,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花湾路**沙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
原告江苏巨贸康万家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安伴佳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巨贸康万家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3820元,合计48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