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1财保386号
申请人:江苏巨贸康万家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广州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大同路**首层
法定代表人:***。
***,男。
申请人江苏巨贸康万家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