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科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3民终26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科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民主南路xx号梅园公寓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科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3民初15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被上诉人科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接受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诉称:***于2012年2月应聘到科信公司处工作,2015年11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科信公司为***办理了退休手续,并解除了劳动合同。根据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徐政办发【2009】181号文件及《徐州市对市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办法》,科信公司应支付***独生子女奖励金2400元。***多次与科信公司协商未果,科信公司认为不应该支付该奖励金。***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科信公司支付***独生子女奖励金2400元,并由科信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独生子女奖励金系为鼓励公民实行“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计划生育政策的一种奖励措施,最终支付与否,与公民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是否付出劳动无直接关系,即要求支付独生子女奖励金不是因履行劳动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不属劳动争议范畴,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的起诉。 上诉人***不服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徐政法(2009)181号文件,该案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属于法院受理案件范围,法院应当进行审理。 被上诉人科信公司辩称:1、根据文件要求,上诉人本人及妻子在原工作单位是否享受一次性奖励,如享受则不应发放,如果没有享受,上诉人及其妻子应当让原单位出具证明。2、现在国家政策已经调整,不存在“独生子女”说法,已经放开二胎。因此原文件是否废止、是否应继续执行,还尚未可知。即使执行,也应由其原工作单位或财政支付。综上,应维持原审裁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该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是否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独生子女奖励金系为鼓励公民实行“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计划生育政策的一种奖励措施,而非因履行劳动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范畴,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