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311民催9号
申请人:江苏科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和信广场B座19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科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9年12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科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遗失的票据票号为XXXXXXXXXXXXXXXX出票金额为人民币柒万圆整、出票日期为贰零壹玖年壹拾壹月零捌日、申请人为江苏科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科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