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22民初2989号
原告:江苏科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鼓楼区和信广场B座19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监理工程师,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告:沛县佳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杨屯镇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娟,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科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沛县佳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江苏科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科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科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2元,减半收取为496元,由原告江苏科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欣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