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06民初385号
原告:惠山区西漳双兴喷沙厂,注册号320206600302880,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西漳白荡圩(新圩)。
经营者:**。
被告:无锡恒安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589642689,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堰宁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惠山区西漳双兴喷沙厂与被告无锡恒安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惠山区西漳双兴喷沙厂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惠山区西漳双兴喷沙厂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无锡恒安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惠山区西漳双兴喷沙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3元(已减半收取),由惠山区西漳双兴喷沙厂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