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781民初6452号
原告:无锡恒安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堰宁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鼎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青能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海岱北路30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恒安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青能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207000元提货款;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6日,被告向原告采购压力容器设备2套,总价330000元。后又经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双方于2018年9月6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高压加热器单价由165000元/台变更为195000元/台,合同总价款由330000元变更为390000元。付款方式:协议签订后三日内被告(甲方)支付原告(乙方)预付款66000元;货物制作完成具备发货条件后,被告支付原告提货款207000元,原告发货,原告发货的同时开具16%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等。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了66000无预付款。后原告制作好涉案标的物,请求被告带款提货,并将全额增值税发票开具给被告。被告称最近资金周转困难,要求原告延期发货。后又经原告多次催促,仍不见被告积极履行的意思表示。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具状起诉至贵院,恳请判如所请。
被告山东青能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所诉数额没有异议,双方签订合同原告为被告制造高压加热器2台,而且合同中指定该设备应用于济南北部热电项目,在2019年11月13日经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5民初27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与济南热电工程有限公司所签订的项目合同予以解除,导致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所涉及的针对济南北部热电项目的两台高压加热器无法履行,为此被告请求解除与原告签订的工业买卖合同。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公司更名通知函一份、工业买卖合同一份、补充协议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被告向本院提供(2019)鲁0105民初276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8月6日,原告无锡恒安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名称变更前的山东青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工业买卖合同一份,被告向原告购买压力容器设备2套,共计价款330000元。2018年9月6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高压加热器单价由每台165000元变更为每台195000元,合同总价款由330000元变更为390000元。
约定付款方式:协议签订后三日内甲方支付乙方预付款66000元;货物制作完成具备发货条件后,甲方支付乙方提货款207000元乙方发货,乙方发货的同时开具16%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了66000无预付款。后原告制作好涉案标的物,原告于2019年3月20日向被告开具了39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告请求被告带款提货,但是被告至今未提货亦未付款。
同时查明,原、被告签订合同中涉案设备高压加热器2台,被告用于济南北部热电项目。2019年11月13日,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105民初27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与济南热电工程有限公司所签订的项目合同予以解除,导致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所涉及的针对济南北部热电项目的两台高压加热器无法履行。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恒安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工业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已的合同义务。因被告拟将涉案设备用于济南北部热电项目,但被告与济南热电工程有限公司所签订的项目合同已经由法院判决予以解除,导致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已经无法履行,故被告在本案中提出解除其与原告签订的上述工业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其辩解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由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提货款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无锡恒安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03元(已减半),由原告无锡恒安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