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13237号
申请人:无锡市东海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五爱路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3718694291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蠡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蠡湖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无锡恒安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堰宁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589642869。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市东海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无锡恒安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市东海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恒安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万元或其他相应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东海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恒安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万元或其他相应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